幹細胞自體回春術!? 有沒有這麼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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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被各大新聞媒體尊稱名醫的醫師曾打趣的說:「如果你身為一位專職的醫師卻還沒有被患者告過,那一定表示你還不夠專業」,這樣的玩笑話也顯示出目前醫病關係的錯綜複雜情結,每位醫師都跟患者一樣希望病被治好,這是肯定的,唯治療的過程與結果才是訴訟癥結的關鍵。

月亮歌后談醫美官司「打死我也不敢了」

針對2016年04月12日蘋果日報報導:『 月亮歌后談醫美官司 「打死我也不敢了」』一文,內文李小姐的一段話:「幹細胞自體回春術(PRP療程)在台灣衛生署未通過,不懂為何醫美診所為何沒受罰?」診所表示:「包容與愛,判決已經出來了,法官還我們清白了,證明我們真的沒有醫療疏失,對於李小姐的不滿,法官都已證實過(沒醫療疏失),也很難過各家媒體的報導對診所聲譽很傷。」對於是否要再上訴,李小姐語帶保留,對官司判決結果有些心寒。

從新聞內容可知李小姐在作拉皮的療程中,醫師採用的是衛福部許可使用,人體可自體吸收的羽毛線(手術用縫線的一種),有點類似埋羊腸線促進自體免疫分解排除異物的概念,但成分不同,作用目的使其在組織裡促進膠原蛋白的增生,它們會黏合羽毛線附近的皮膚和肌肉群,造成拉提的效果。李小姐在術後感到臉部有蟲在爬等嚴重不適,只能說很不幸的她應是少數對此類手術縫線有過敏體質的患者之一,絕多數人對此並無或少有反應。而此類過敏體質患者除非有告知醫師過去病史,否則醫師於術前並不會知道或發覺,故法官針對此次臉部拉提手術判決醫師無醫療疏失是合理的。唯「幹細胞自體回春術(PRP療程)」其療程內容及療效可能較具爭議,但因不涉此次官司臉部過敏之內容,所以法官並未對此作任何回應。

幹細胞治療 與 PRP治療 的差別

上文純對醫學理論面做官司的探討,並不作法律面解讀,但我們需先澄清:幹細胞治療 與 PRP治療 是完全不同的治療方式,適用的部位與目的也不一樣,我們簡單整理它們各是「甚麼」給大家參考:

幹細胞治療

所謂幹細胞是指具有能力發展演變成身體各種組織的啟始細胞,也就是說在不同的條件誘發下,這顆細胞能夠演變成皮膚細胞、血管細胞、毛囊細胞或是神經細胞…等各種具有特定功能性的細胞。光是看到這,大家就猜的到它是富含各種可能性的高價值細胞,人體本身在胚胎形成之初最多此類細胞,隨著個體逐漸成熟,胚胎幹細胞分化成身體各種組織器官,造成個體生理成熟,又因此影響幹細胞的自我生殖,使其數量越亦減少,但人體內依然存有少數的此類細胞分布各處,進行各組織及器官細胞更新與修復。近年來由於生醫研究的發展,各項技術與儀器的應用讓幹細胞的儲存與應用成為可能(相關內容詳見 生醫觀點 幹細胞介紹) ; 新聞中說的幹細胞自體回春術,應是指:施打自體幹細胞回體內造成有修補因體細胞老化造成組織或器官損傷或衰竭的狀況,使身體機能有恢復正常(回春)的效果,此即現行的幹細胞治療,但事實上能否真的「回春」,根據臨床研究文獻指出實際效果因人而異(不同個體再現性低),目前比較顯著的成果是在神經修復的應用,一如過去與神經相關的許多不治之症,像是巴金森氏症、中風…等,依台灣現行臨床實驗數據,平均僅約3成的患者具病症改善的跡象,且改善的效果依然因人而異,其他部位的應用效果尚待更完整的大型臨床研究數據作證明與追蹤後續是否產生各種延伸副作用(比如增加罹癌)的風險。故衛福部目前尚未開放(規範)使用幹細胞治療的各項準則,僅憑專科專業的醫師自行判斷治療之需求為準。

組織修復生長因子注射 (Platelet-rich plasma ; PRP)

此即抽取患者的血液,經一些處置步驟,製作成富含修復因子與生長因子的濃厚血小板血漿。在受損或退化的組織部位進行注射,其可活化細胞功能,促進修補受損組織,並抑制疼痛。但根據諸多臨床實驗證明雖然PRP確實於部分患者(約七成)有修復與抑痛效果,卻如同幹細胞治療一樣效果因人而異,且較明顯的效果是應用在肌腱修補或退化性關節炎的抑痛上,即跟運動相關的部位使用,故過去也常在外科手術為協助癒後使用,而其他部位之應用效果尚待更完整的大型臨床研究數據作證明與追蹤後續是否產生各種延伸副作用(比如增加罹癌)的風險。目前衛福部對其管制主要是針對製程與療程中有無確保使用無菌操作(因目前多數投訴之醫糾以注射PRP過程中,消毒工作未做好造成患者傷口感染為主)。在醫美行為,除非是為術後深層組織修復為由而作使用,否則目前仍缺乏相關文獻證明PRP對新聞中提到的「拉提」或「回春」,甚至仿間提到的「皮膚再生」、「撫平皺紋」有何幫助。使用與否仍依專科專業的醫師自行判斷治療之需求為準。

作者觀點:
即使是再有專業素養與充足訓練過的專職醫師畢竟都還是人,而只要是人就難免會出錯,會因患者所提供的資訊不足或當下患者的症狀與前後因各種原因而有所改變,根據統計,絕多數的醫療糾紛是因為雙方溝通不良造成,之中醫師與患者理應各有相應份量的責任。患者在就醫時應充分說明自己病徵及病史,不宜過多保留,如有各類疑問應詳問細節,醫師則應盡告知病症與治療方式及其風險之義務。

林詳崴 研究員

作者

Will 林詳崴 研究員

擅長生技研究發展與市場應用之專文報導,對於產業市場分析與國家政策法規擁有精闢獨特的洞察力及個人見解,致力推廣生技及醫學新知,希望能與讀者一起關心並參與生技醫療產業,共同迎接新世紀產業「生醫時代」的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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